第446章 明定规来搞慈济,先做防腐反腐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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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理事会每五年进行一次选举,产生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官和理事任期也为五年。五年换届一次,可以连任上限为三届十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官和理事首先不能是曾经做作ji犯科的人,其次不得是大宋之外的人来担任。

    在担任理事长等慈济会职务期间,也不得同时去担任朝廷里诸如户部工部等负责监管慈济会衙门的官职,以求做到“民间慈善民间管,官民分则物尽其善”。

    同时,还要详细设定多种慈济申请与审批规则,建立起一套独立不同于朝廷度支管理的体制来。

    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慈济之名去做贪赃枉法中饱私囊和滥用钱款之事,刘行还在最后增补了几条防腐办法。

    第一条。户部工部等衙门负责日常监督,内阁有权随时查账对账,但无权调用慈济会的资金。这一条。防止以后朝廷里出现了贪官时,将他们的脏手伸到慈济会身上来。

    第二条,全国一个总会每省一个分会州府设支会,县设受理会。所有申请人的申请,必须经过至少三级机构审批,才允许确定并进行救济与帮扶。

    凡未经三级审批,以及省布政使司及以上监管机构批准擅自发放救济进行帮扶的,对将被定义为违规进行严惩及追回已发放钱粮。情节严重者,主办人最高问斩受惠人众生不得再受慈济。

    第三条。瞒报谎报骗取慈济金的人,一概以骗取朝廷捐疏定罪。以此等不法手段获得慈济金的。除追缴非法所得外,还将加处百倍罚金。本人无法承担者。将由其配偶子女共同承担。

    第四条,除直接监督的有司外,天策卫武英阁以及内阁其他有司,在得到内阁授权后也可随时调阅慈济会账目进行审议监管。同样的,这些有司也是只有监管调阅和审议权,没有调取资金的权利。

    第五条,遇超一定数额支出时,除本会监管有司外,还需向受慈济地区当地的咨议会通报。若咨议会质询,则必须对咨议详尽公布所有钱粮使用派发情况,以接受咨议监督与审评。

    第六条也是最后一条,慈济会允许进行一些经营活动,但只限于购置房屋限量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所购置的房屋田产除进行扶持性免费外租外,也可做收取租金用。

    所得资金,必须全部纳入本会收入转做慈济之用。朝廷之拨款永远不得从慈济会调用资金……

    当刘行将这些条条框框说完,梁兴抬头再看刘行时,他明白了刘行这是既要做慈善要发动民间力量一起来救济难民和灾民,又要先将防腐反腐放在首位的做法。

    作为一个亲眼见过亲身经历过徽宗时代贪腐成风狗官遍地的人。

    梁兴放笔,马上大笑着道:“好哇好哇,如此一番规规条条定来,看谁还敢没事来打慈善金的主意。谁敢向这慈济会伸手,太傅您放心,我绝对不出现一条漏网之鱼。”(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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