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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都跟着做了参考,是不是?”
“是。”
“第二被告在上个月29号到尖沙咀一间家具店选家具,你都跟着一起去了,是不是?”
“是,我记得当日是我家里的司机开车送我们过去的。”
“但是在家具店里面,第二被告同你之间发生了一点争执,你很生气,把第二被告甩在店里自己坐车离开了,是不是?”
“我是离开了,但是我不是同an吵架生气,我是因为……其他原因心情不好。所以离开家具店之后就上了山顶,这是我的习惯,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去山顶,看下景,吹下风就好了。”
“请问你离开家具店的时候是几点钟?”
“应该是在下午两点到三点之间吧,具体的时间我没留意。”
“离开家具店之后你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再次见到第二被告的?”
“第二天早上,在影楼。an同她男朋友约好了拍婚纱照。”
“请你详细地描述一下当天发生的事。”
“我到影楼之后,先见到换好礼服的江子山,就是an的男朋友。同他谈了几句,一直没见到an换好婚纱出来。所以我就叫影楼的工作人员去催她。an从更衣室出来并没有换上婚纱,反而对子山提出了分手。说是她的决定,希望子山可以接受现实。”
“请问你当时有什么反应?”
“我非常吃惊。因为除了伯父看子山不对眼那阵,an同子山的感情一向都很好,结婚是顺理成章的事。”
“也就是说,在你看来,如果不是有特别的原因,第二被告绝对不会放弃同她男朋友的婚礼,对不对?”
“对。”
“请问你认为这个特别的原因是什么?”
“当初我不知道,但是现在我觉得,应该是伯父犯了法要求an协助自己,an孝顺父亲,又不想连累子山,所以提出分手。”
“反对!反对辩方律师引导证人做出假设性的判断误导陪审员。”
“反对有效,陪审员不必将证人的回答列入判断需要考虑的因素。”
周亦霏接连被控方反对成功取消了证人的回答,却一点儿紧张的神色都没有:“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控方律师没有什么要问的,便换了第二个证人,江子山。
照例是周亦霏先盘问:“江督察,请你将与第二被告的关系讲出来。”
江子山看向被告栏里婉兰的目光透露着心痛:“六年前我在英国读研,参加同乡会的时候见到了第二被告,我对她一见钟情,就开始追求她。追了差不多半年,第二被告答应了我的追求,我们成了男女朋友。我同第二被告的恋情一直持续到上个月,准备办婚礼。在拍婚纱照的那天早上,第二被告突然取消了婚礼,并且同我分了手。”
“请问你有没有询问过第二被告取消婚礼的原因?”
“有。第二被告说,她同我在一起要不停地逼自己进步,压力太大了。她不想一世都背着这么大的压力生活,想做回自己。”
“请问第二被告同你提出分手与本案发生的时间有什么关系?”
“上个月29号,本案首被告文国泰绑架了受害人。30号早上,第二被告同我分了手。”
“根据这个时间,你有没有对第二被告同你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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