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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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章

      听证会在山阳宾馆二楼会议室举行。我去了以后才知道,这次听证会号称焦作市政府首次立法听证会。其内容是:焦作市住宅建筑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专项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我去的比较晚,坐在了最后一排。市政府法制办的领导主持,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政策法规处的领导、市人大代表、市直一些单位代表列席,还有部分焦作本地媒体记者。

      昨晚折腾得比较晚,没有做好发言准备。趁大家发言的间隙,简单地看了一下手中的材料。邀请听证发言的人中,有业主代表、物业公司、律师等人员组成。这个维修基金,实质就是要求业主在买房的时候,与开发商一起按照一定比例将钱存在某个机构手里,等房顶这些公共部位需要维修时再使用这笔钱。

      前面业主代表发言时,都是与主持人计价还价,说收的比例太高了,有个长者,还算了一笔帐,如果全市全部按这个比例交,将有6亿的资金,着实吓了我一跳。

      物业公司发言,肯定站在他的立场,说收了这笔钱,将来物业维修,用钱方便多了,比现在受气强。

      有个律师发言,专抠字眼,在“基金”一词上费了一番口舌。

      轮到我发言时,快十一点半了,有个记者感觉好象大势已定,提前离开了。

      我不喜欢这种法律式的辩论。上大学时,小玉是个法律狂,喜欢找一些案例,适用法律。常常在模拟法庭上与对方辩得跟个好斗的公鸡式的,脸红脖子粗,似乎真理就在她手中。小玉特看不起我这种做派,说我虽然是个学法律的,吊儿郎当,心中却在干着亵渎法律的神圣和权威的事。有时把我说恼了,我就将她辩得体无完肤、目瞪口呆。我辩论时,不喜欢修正式,要辩,咱就全盘驳倒,重建我自己的观点,个性十足,牛逼哄哄。

      工作后,小玉代理不少案子。我跟她定了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向我请教可以,但不辩刑事案子,因为刑事案,血淋淋的现实,容易让我发疯,恨不得立即将被告拉出去枪毙,丧失辩论的基础。除此外,民事、商事、行政、合同、经济等案子,无所不包,由于职业的关系,我尤其喜欢辩论合同案例。

      从大学被小玉逼上辩论时起,我有一个特点,就是辩论时从不查法律相关条文,让小玉对我很pf。

      其实,小玉学法律条文有点教条,我说她只能去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做法律工作者。

      因为很多法律条文看似公正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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